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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办酒席有半年,初夜给了男方,没有领证,男放屡次用借款的方式拿走结婚的大部分红包!红包一共16000(朋友借,妈妈借钱出人情)借他12300!每次都在说大话,每次的话都不兑现!一个谎言接着一个谎言!办酒席买了3金有3万左右!给了礼金2万左右!买了衣服冬天的衣服3000!给他买了戒指,给他买了一身衣服加鞋子!他妈他爸鞋子!如何我再给他半年时间,不行我提分手,请问我需要还给他什么?第一次给他了有证据,床单没洗买了衣服冬天的衣服3000!给他买了戒指,给他买了一身衣服加鞋子!如何我再给他半年时间

离婚 2019-10-18 06: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欠条是永久有效的,但欠条分为“注明偿还期限”和“未注明偿还期限”两种。  注明偿还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偿还期满后两年内。  未注明偿还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两年内。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时效为2年。假如对方有证据证明你在2012年10月去要过钱,则诉讼时效从要钱的次日起算;假如对方没有证据,则诉讼时效还未开始起算。你可以随时向对方主张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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