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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当时我同学说他哥哥要用身份证投标什么的,当时也不懂,找我借身份证用一下,我就借了我和我朋友的身份证给他。2018年4月,我朋友突然打电话说:他今天去银行办理贷款买房,银行查出他的身份证是黑户,在2011年2月办理了1万元的银行贷款,至今未还,加利息一共欠了17000多。这种情况我朋友需要承担责任吗?办理贷款时完全不知情,不可能本人签字。(当时我只有17岁,我的身份证会不会办贷款?)我们要怎么处理?当时我同学说他哥哥要用身份证投标什么的,我就借了我和我朋友的身份证给他。我的身份证会不会办贷款?

刑事辩护 2019-10-17 10: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房产价值偏低,贷款银行只能根据合同向借款人主张违约责任,但在购房人无能力按时还贷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很难再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银行贷款利益受到损失。这种法律风险的产生,根本原因不是房地产市场整体价格水平下降,而在于开发商不遵守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房产价值的承诺。
    在期房交易中,购房人全额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并向银行还贷一定时间后才可能领到现房。如果开发商在房产买卖中对购房人违约,购房人仍须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
    其结果是购房人全额购买了存在质量瑕疵的房产;如果购房人停止向银行按期还贷,则开发商在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又将取得对购房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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