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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置换房子户主、我单身一人在上海、买房客户要求签约合同后30 日内要迁出户囗、我把情况都告诉中介、迁户囗可以、我只能迁到朋友家可以吗?他们说可以、只要户主全家同意、可当我签了合同再去迁户囗、问题来了、派出所不给迁、说非亲属直接关系不同意迁、现在我找中介给个说法、中介就说商量客户暂放几个月.等我买的房产证下来、再迁走、可客户不同意、现在两天过去了、打中介电话也不接、发短信给我说去商量客户、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我是一个置换房子户主、派出所不给迁、说非亲属直接关系不同意迁、可客户不同意、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10-13 05: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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