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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我去健身房健身,在多功能训练厅里倒立的时候把柱子的一面墙损坏了,墙是空心墙,我并不知道,也没有警示标语。负责人和我商议赔偿,让我赔500块钱,被我拒绝了。我说我没有钱,他们不让我走,让我押身份证,并且让我签一个单子,上边写着“没有押金,身份证押这,修完墙归还身份证”,我签了。??我今天找了个修墙的去健身房看,修墙的说得500块钱,我就找健身房商量,能不能我拿300,健身房拿200,健身房拒绝了。这个事到底是谁的责任?我并不知道,负责人和我商议赔偿,让我押身份证,能不能我拿300,健身房拒绝了。这个事到底是谁的责任?

综合法律 2019-10-07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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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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