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01年离婚时,小孩12岁,办理房产证时,已经按房子价值的一半现金补偿给了前妻,但为了照顾小孩,房产证上的产权持有人名字是我,共有人仍然写小孩名字,小孩跟随她母亲生活,我负责一半生活费和学费,直到今天。现在,小孩20岁了,还没有主见,听从她母亲唆使,三天两头以房子有份为名,要求我卖房子,给一部分钱给她,我该怎么办?另外,产权持有人和产权共有人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上有什么明确规定?所占比例多少?谢谢回答。请用电话联系我,因为我没有电子邮箱。办理房产证时,产权持有人和产权共有人的区别是什么?所占比例多少?

房产纠纷 2019-10-21 18: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龙岩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