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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自怀孕到生产整个孕期检查都在同一家医院,早上8点收住院,做了一系列检查,胎儿正常,自此后,就没有医生来看过。产妇疼了受不了,家属叫医生,就一个护士来测胎心,查宫口,说一切正常,再下产床多走走,下午4点多,产妇实在受不了,家属强烈要求找一个医生来,4点20,收住院的医生来检查看了,说胎儿头位高,不能顺产生,要剖腹产,4点30分家属签同意剖腹产,5点23分顺产生下胎儿,胎儿无呼吸、头部青紫、脸部破损,经过几天抢救,有微弱心跳,医生说有脑瘫可能产妇自怀孕到生产整个孕期检查都在同一家医院,家属叫医生,收住院的医生来检查看了,医生说有脑瘫可能

医疗纠纷 2019-10-03 1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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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具有过错的才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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