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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1日期间,因为帮贩卖儿童的人提供过中介信息超过三人,于2000年12月11日被判决有期徒刑15年,2010年1月29日假释,假释期至2012年6月26日,现已结束。2013年12月17日有一孩子父亲(已离婚)报案其子于1997年2月17日被岳母卖掉,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现又被牵连进去,当时的情况已经说不清楚,当前案件发生在所有已处理案件之前,请问从以上时间节点上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期?有什么法律依据吗?现又被牵连进去,请问从以上时间节点上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期?

综合法律 2019-10-09 10: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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