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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厂里有个人经常和人家开玩笑,说的有的东西比较过分,但是我爸爸就觉得给她带绿帽子了,非要说我妈妈和别人睡觉了,出去约会了,他们厂里的主管都过来说了,哪个人就是喜欢开玩笑,他们都是开玩笑,然后开玩笑哪个人的老婆也知道,都是开玩笑,然后我爸爸就死认了我妈和他出去约会了,然后现在要离婚,谁说都不管用,事实我是清楚的,我爸爸非要说我妈和别人有关系,出去约会了,其实根本一个都没,根本不让人家说话,就一直给我妈妈戴这顶帽子,我妈妈被冤枉的都要自杀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呢。然后现在要离婚,我爸爸非要说我妈和别人有关系,我妈妈被冤枉的都要自杀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离婚 2019-10-01 07: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造成当事人“自杀”的原因是由于另一方引起,那么当事人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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