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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XX院的一名老师,就是因为去年有个学生在我班上听课,但是她有学生证,我也好几次让她走了,但是她还是不走,我也就没有在意,那知道她今年过来交学费呢却没有她的缴费记录,招她的哪个人也不见了,这个学生就把这个事最大化的去像学校要求,就是说在我班上听课,刚开始学校对我的处理是把班级拿掉,通报也下发了,我就保持行政岗位,没有过两天又给我一个处分,但是没有公开发出来,工资已经给我停发,也不知道是停薪留职一年或者是开除,我也已经在学校工作11年了,请问该怎么去面对。还是不走,那知道她今年过来交学费呢却没有她的缴费记录,请问该怎么去面对。

综合法律 2019-10-20 07: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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