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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人于1991年12月起与广西百色一家国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是2001年4月16日,2006年10月1日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当时公司比较困难,并没有及时给予补偿金,我们表示理解。但在2006年10月至2009年这长达三年多的时间中,我们多次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的领导虽承认有这回事,但都以公司困难没钱为借口拒绝支付补偿金,也没有承诺什么时候支付,只是说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给。请问超过诉讼失效了吗?没有其他证人,我们三人能否可以相互作证。3月18日要开庭了。2006年10月1日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承诺什么时候支付,请问超过诉讼失效了吗?

诉讼 2019-10-07 07: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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