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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去修工路10几年},当年征收时因我家的住房困难,是属于无房户,所以提出一个附加条件,土地同意迁,但要帮我们解决地基问题,镇干部和村干部到我家实地看了后,说只要我们顾大局把土地迁了,就帮我解决盖房地基二间,我公公为了大局就迁了,后来政府把表格给我们,我们填后就交于政府,但从那以后直到现在事情己经过去将近13年,一直没有给我们地基,如今小孩己成了,无处居住找征府对诺,他们说表格遗失找不到,说我手续不完整无法给我,现在他把那块盖房地又批给折迁户,我该怎么办就帮我解决盖房地基二间,现在他把那块盖房地又批给折迁户,我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19-10-01 13: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相关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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