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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姨由于身体不适在本市一家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刚开始做了详细检查,说是几天后出结果,出结果的那天因为主治医生休息,我就去值班医生那里,结果值班医生给了一份胃癌晚期的诊断书,说了几句就草草了事了,那一刻我们一家就感觉像天塌了一样,后来主治医生第二天一早上班来查房的时候问我要了检查结果,结果说出的姓名却是另一个人的,我接过检查结果看,的确不是我姨妈的名字,我去找昨天的值班医生想问个清楚,他却说拿错了,就完事了,我快气死了,这种情况我要怎么得到公平的解释呢?是否应该追究他的责任?想问个清楚,这种情况我要怎么得到公平的解释呢?是否应该追究他的责任?

刑事辩护 2019-10-07 12: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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