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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友在2004年1月同居,并在同年的10月1日在男方家举办了结婚宴酒,一直以夫妻名誉共同生活到至今2011年3月,已有7年这久。由于俩人不是同一个省份,且工作较忙,所以一直未进行婚姻登记。在这期间女方曾经有身孕,后因经济原因,做了人流,到后来的几年里,俩人想在要小孩,却怎么也没有,俩人感情一直较好,但因没小孩发生了分岐,所以男方就把俩人一起共同生活时的经济存入自己名下,并把存款放在他亲戚家。好做后步打算分手,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应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应走什么样的程序?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应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应走什么样的程序?

离婚 2019-10-09 14: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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