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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 因两边眼角旁都长了小红点,故去药店,药店人员看了脸说是过敏拿了点药给我擦,当天晚上回去,擦脸上,有点刺痛感,第二天早上起来面积比之前的大,一块都是红的,涂了五六天后,后面慢慢的结成伤痂一样,就跟烧伤的一样,同事朋友都说去医院看看,去医院的皮肤科看医生 ,医生说是被药物刺激灼伤的,拿了点消炎水擦的软膏,回来擦三天后两边的伤痂都掉了下来,现在就是两个白印子在脸的左右两边,能找药店赔偿吗,我去找过药店,药店的人说这个药是没有错的就是过敏擦的药,说每个人的肤质不一样,脱落的程度也不一样第二天早上起来面积比之前的大,同事朋友都说去医院看看,去医院的皮肤科看医生 能找药店赔偿吗

损害赔偿 2019-10-13 13: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
    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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