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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前我在中医针灸医院因右腿不舒服挂骨科门诊。骨科医生说需要手术治疗,因当时年轻没犹豫就同意了医生的建议手术。手术后就感觉不太舒服。因刚做手术不舒服也是正常的,恢复期过后走路就感觉不踏实。我就到别的医院检查数次,有的医生说有问题需把原始手术资料调出来,我到原手术医院索取手术资料,原医院说没有了。有的医生说没大问题。但腿不舒服只有我才能感觉到,因拖的时间比较长,主要是能走路,就是不自在难受,我当时年轻无所谓认为抗抗就能过去,我现在认识可能不是可以抗抗就可以回复的。所以我现在要求做鉴定可以吗,十八年前我在中医针灸医院因右腿不舒服挂骨科门诊。我就到别的医院检查数次,所以我现在要求做鉴定可以吗

劳动纠纷 2019-10-13 1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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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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