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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的时候,地方是谁先去就是谁的,到时候管理人员会来收钱,我摆好东西大概40分钟以后,过来一个人,大概60岁,非要说我摆东西的地方是他的,没说几句,就把我的东西抬得扔过去了,我走到跟前问,你要干嘛,他拉住了我的衣领,我不小心推了他一把,然后他向下掉下去的时候还抓着我的衣服领子,我就是勾了一下腰,然后掰开了他的手,我就走开了,随后我走到哪里,他就对我连打带踢抱着我的大腿,我受不了就打了110,派出所的人来了以后,我去做笔录,他去了医院,检查结果是10和11根肋骨轻微裂缝,请问这件事我有刑事责任吗?到时候管理人员会来收钱,然后掰开了他的手,我就走开了,他去了医院,请问这件事我有刑事责任吗?

综合法律 2019-10-12 10: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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