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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于2013年5月购买一套商住房,当时接房时就把物业交到2013年12月份,过后因没装修无人住,直到2017年3月装修时才去交物业费(2015年11月份至2017年11月份)的费用一次交完。但是从2015年9月份就已换了物业公司,所以装修时物业费就从2015年11月交起走的。现在前面的物业公司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到法院起诉2014年1月至2015年9份的所欠物业费1701元整和滞纳金1532整,共计3233整。起诉时间2017年4月27日。到法院时间是2017年12月5号。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如何应诉。我于2013年5月购买一套商住房,当时接房时就把物业交到2013年12月份,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如何应诉。

损害赔偿 2019-10-16 06: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要符合必备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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