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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2015年结婚,因为原居住的地方面积小原因,后来决定在银行贷款41万贷款全额支付购买了新房,当时婆婆赞助8万,老公出了2万,首付全款购买了一套新房,最初合同是老公名字,谁想到 因家庭一些事情琐碎矛盾,2017年我老公和我婆婆把购房合同变更为我婆婆名下,两年后发现合同已经变更,中途要求变更回来,后来又私自在我不知情情况把房挂到中介。现在我们再走法律程序,请问房管所是否还能变更回来,经调查后,他们以转卖的形式把房子变更了,由我老公买卖形式卖给我婆婆,我婆婆又以买形式转到自己名下。造成了无法变更回来的局面,我想知道,名字争取还是否能变回来吗。2017年我老公和我婆婆把购房合同变更为我婆婆名下,是否还能变更回来,还是否能变回来吗。

离婚 2019-10-10 13: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你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期间,你的合同相对人是业主,你并没有任何义务免费为业主服务。开发商对你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业主向你缴费的义务。
    2、前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中,与你没有任何关系,除非你自己承诺过履行前物业公司未履行的义务。开发商和业主是否向前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这个和你没有关系。你并不是前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业主之间合同的相对人。
    3、本案中你与业主分别是原被告,你可以向业主主张你在履行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费,这个是你可以提出的反诉或者抗辩理由,你可以主张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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