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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7年5月31号事实入职,税前工资1万,7月份转正,才开始有保险,8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发现工作环境不合适,在9月27日递交电子WORD版辞职信,未被批准,公司领导谈话说,想要留下我,还有公司未有替代我岗位的员工,我考虑做到年后,经协商定于2月28日正式离职,所以于今日2018年1月29日再次递交辞职信,按规定提前一个月进行离职申请,公司法定节假日7天 2天额外福利假,年假共9天,针对在职的每一位员工,人事以我即将离职,年前可以交接好工作,让我放弃年假合法吗,还有入职前公司董事长口头许诺我,年终奖给我1万多,我没有事实证据,年终奖我只收到6100,这个有办法解决吗?公司法定节假日7天 年假共9天,人事以我即将离职,让我放弃年假合法吗,这个有办法解决吗?

公司企业 2019-10-19 07: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若公司有上述违规行为,你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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