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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度长某建设公司中标一段公路建设聘请我参加施工现场管理,于2006年竣工后我被解聘后离开公司.在2013年曾在该公司承坦土建施工的老板认为建设公司欠民工工资提起诉讼被法院二审代付农民工工资140余万元.2016年5月,土建老板又向法院起诉说还欠他工程款300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我当时参加了该公司与土建施工老板的工程结算,作为知情人追加我为第三人参加审理,因为我还存有当时的结算原始资料,经审理查实该公司不欠工程款实际略有超领,经二审后土建老叝败诉.2016年11月该建设公司向法院起诉向土建老板追讨代付的140万元时而把我也起诉为共同被告,请咨询这合适吗?其法律依据是哪一条?谢谢!于2006年竣工后我被解聘后离开公司.在2013年曾在该公司承坦土建施工的老板认为建设公司欠民工工资提起诉讼被法院二审代付农民工工资140余万元.2016年5月,土建老板又向法院起诉说还欠他工程款30

建筑工程 2019-10-12 1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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