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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医院签订了5年的合同,合同上面写了起止时间与工作地点,外加医院盖章与本人签名,之后医院让我出去学习,期间每月支付我1500元生活费,不过没有签订服务期,现在回来工作10个月不想干了,准备辞职,医院不同意。我之前愿意把出去学习的费用退给他,但是他还是不愿意,说让我履行合同,我也说在辞职的前提下和医院商讨解决方案,医院却不给清楚的答复。还说要按合同办,走法律程序,我现在想问的是我需要赔偿多少钱,还有就是要是打官司的话需要做那些准备,合同是15年4月份签订的,签订之前说要给买社会保险的,不过一直都没有买,请问现在需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主要还是我不想在这个医院干了,中间有一些导火线导致我辞职医院不同意。医院却不给清楚的答复。想问的是我需要赔偿多少钱,还是我不想在这个医院干了

劳动纠纷 2019-10-08 20: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
    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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