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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替朋友担保贷款的,也就是其中一个担保人。是08年时候担保的,在15年12月份的时候我银行卡里的钱被强制扣划了。就是担保的那笔贷款我朋友没还被银行给告到法院,然后我卡里有钱就被强制扣划了,贷款的户主和另外两个担保人卡里应该都没钱,就被我一个人的给强制扣划了。在16年的时候我自己又主动拿了一万块钱到我们当地银行把余下的钱给还清了。把这案件也给执行完了。我把钱还清以后,从16年到现在,这个贷款户主和另外两个担保人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也让我再起诉贷款户主和另外两个担保人的。他们当时答应会慢慢还我钱的,我也就没起诉他们。我想咨询律师一下,现在还可以起诉贷款户主和另外两个担保人吗?我是替朋友担保贷款的,把这案件也给执行完了。我想咨询律师一下,还可以起诉贷款户主和另外两个担保人吗?

案件执行 2019-10-15 10: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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