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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屋买卖中的买家,我与卖家首先在购房定金合同中约定好了,双方在进交易中心之前卖家需要迁出户口,到了5月26日进交易中心那天,卖家并没有迁出户口,于是中介主张我少付10万作为他未迁出户口的押金,并且卖家当日承诺次日迁出户口并且等我公积金贷款到账后马上交房,然后直到6月13日我公积金到他账上时,我于6月14日向他提出交房的要求,卖方不予答应,直到20日我再去交涉时卖方提出月底交房,并且户口还没有迁出。我回家翻了一下购房合同,关于交房日期的确没有写明日期,但是对迁出户口我们有约定,卖方需在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一日内迁出户口,否则每逾期一日需要向买方支付已收款千分之3的违约金,现在因为双方关系闹僵,我就以这条威胁他们交房,他们可能看到合同后知道怕了(一开始很无所谓,就是不交房不迁户口)然后于21日和我打电话说户口已经迁出并且要求我退还10万元押金。我就想问一下我向他们提出卖方已经违约,需要向我支付违约金,但是其实已经违约了将近一个月了,我也不黑心,向他们要求了2万的违约金并且只退还8万的押金,这样做合适吗我是房屋买卖中的买家,我与卖家首先在购房定金合同中约定好了,想问一下我向他们提出卖方已经违约,需要向我支付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9-10-07 17: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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