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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在2001年。原告,主张债权:99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做生意,多次催还未还,现起诉要求还款。被告,男女双方为夫妻关系,男方当时人在上海,未出庭,女方单独出庭应诉,A有5万借款,但是用于买房,并非做生意。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被告女方单独签名的欠条,内容为原告写的,被告只签了名字(非身份证上的名字),当时被告也无法证明买房的时间和原告所主张的债权发生时间不一致。最后,法院判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用于买房。事实上,原告的丈夫在94年给予了被告男方5万元,用于被告买房,无立任何借条,因为被告日常对原告丈夫也是经常给予无常帮助,如被告家里的装修、外出的车费等,所以原告丈夫才愿意无偿给予5万被告。而后来原告非常想要回5万元,于是在99年不停骚扰被告女方,要其签下上述案件的欠条。被告女方其实并不清楚94年整个5万元交付的过程,只是听被告男方说过此事,知道有拿过原告丈夫5万元,然后在99年原告天天在其工作的地方要求其在欠条上签名,被告女方当时十分彷徨,又和自己丈夫感情出现了裂痕,独自带着两个孩子为生计劳碌,于是迫于舆论压力在欠条上签名,希望对方不要再来骚扰自己,不要影响自己的工作,因为当时什么资产都没有,只想专心工作抚养两个孩子。最后也由于被告没有任何资产,也无法执行还款。今年,被告突然发现了新证据,可以证明购买房子是发生在94年,在99年根本没有和原告产生过任何金钱来往,其实,原告所主张99年的债权也是捏造的,根本没有发生过,请问可否推翻原判决?因为原告主张的债权,和被告A的5万元其实是两回事。我愿为推翻原判决支付相关费用,希望愿意帮助我的律师能联系我,我会提供更多相关细节,谢谢!因为当时什么资产都没有,被告突然发现了新证据,请问可否推翻原判决?我愿为推翻原判决支付相关费用

房产纠纷 2019-10-16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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