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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甲以乙欠其货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出示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署名为乙的欠条各一份,乙对买卖合同无异议,但却否认欠条是自己书写,并辩称货款已付给甲。---法院认定:举证责任在甲,由甲申请鉴定。甲认为举证责任在乙,拒不申请鉴定;乙则认为甲系原告,对自己递交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案是:吴某持一份99年4月5日生效的调解书(杨某有给付吴某9.3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提出异议,辩称欠款已还,同时递交了署名为吴的98419.20元现金收条一份,吴承认该收条系自己书写,但以收条上有月日无年号却否认收条所载内容,并辩称所收款是97年与杨合办砖厂期间杨的投资款,后来杨某又递交了一份证人邓某的书面证词,内容是:该收条确为99年9月30日书写。---法院执行局作出了一份证据审查意见书:杨某举证不能。-----杨某认为:调解书只规定了我有给付金钱义务,而我只须证明自己有给付金钱行为即可,况且我还有证人证词,其举证责任应在吴。 ...( 详细经过保密) ...( 详细经过保密)

调解 2018-08-19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但事实上这两种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  
    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借条肯定存在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不一定存在借款关系(即现金流转关系)。  
    三、借条形成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借款事实。欠条所依据的事实则多种多样,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欠款,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因犯罪行为面产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依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合议庭的支持,还需要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在一般情况下无需证明其形成原因,仅需向合议庭说明借款的时间即可。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 一,欠条应当写清款事由,也就是欠什么款。欠款一般不会欠现金。如,今欠到某某某工资伍仟元整,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今欠到某某某货款捌仟元整,某月某日前奉还,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
    今欠到某某某身体损害赔偿款壹万元整,某月某日之前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二,欠款金额要大写,不能小写。欠款一般不计利息,如果到期不付清,也可以约定利息。三,借款一般不要写事由,一般要约定利息,金额也必须大写,借款要写借条,不是写欠条。
    借条落款也是借款人,不是欠款人。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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