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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卖给B,并与B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为120万元,B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50万的预付款,剩余70万房款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付清,B在款项未付清之前,A保留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B支付了50万预付款,但A觉得卖的房价太低,又私下将房产以180万的价格卖给C,并与C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A发现后认为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房产所有权应归A所有。本案中A与B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A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案中B和C谁最终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合同签订后,本案中A与B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本案中B和C谁最终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房产纠纷 2019-10-26 00: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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