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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不能上诉“,但225条规定”不服裁定可以复议“如何解释

诉讼 2019-10-30 01: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服裁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 首先,请确认你起诉的一审法院有没有管辖权?被告是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管辖权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你起诉的时候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那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辖。如果你自己起诉时管辖就选择错误,那当然没必要上诉,另行起诉即可;如果你确认管辖没有错,那就应该坚持到底。 其次,被告是厂家,在工商局有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场所,作为一个单位来说,不应该有不能送达的情形出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主治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的那种不能签收送达回证的情况通常也是有的,但大多发生在被告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被告下落不明的,还可以公告送达。 再次,针对你提出的对法院要求赔偿的问题,我简单解答一下。总的来说要求法院赔偿很困难:一是法院在合理的审理期限里,没有超过审限他们可以暂时不出结。针对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是现在案子还没审理完毕,很难认定法院的行为给你造成了近十万元的损失。三是《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判决出现错误涉及的国家赔偿,法院的审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求国家赔偿还比较困难。 最后,我觉得你现在的当务之急不在于追究法院的责任,要求法院的赔偿,而是把你现在这个案子做完,争取完全胜诉,减少你的损失。我对你提出如下建议:
    1、面对企业故意停产、逃债的行为,你应该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针对送达不能签收的问题和二审审限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书。
    3、如果在承办你的案件中,有法官不公正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领导或者政法委等反映情况。
    4、法院是否给你造成损失,是否要求其赔偿的问题,待呆你这个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解决之后再来分析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1、 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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