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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2014年已注销了国税,地税未注销。现国地税合并后,XX局把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又恢复征收了,还要求从原注销日期起补申报并罚款,这合理吗?XX局把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又恢复征收了,还要求从原注销日期起补申报并罚款,这合理吗?

金融 2019-10-26 13: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具增值税专票产生了增值税,就需要在地税申报系统申报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和以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水利基金及印花税:在各税种的申报表内填列计税金额系统就会自动算出税款,需要你核对是否有享受政策优惠的税种后,确定申报并扣款就行了(如果签订了三方协议并且银行有足够余额,系统就会自动扣缴税款,如果没有签订三方协议则需要打印银行端缴款单去银行用现金缴纳税款。)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 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有以下几点: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计算方法:超过3倍部分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的按12年计算),一期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计算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算个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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