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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一家工厂上班,从4月1号开始工作期间感觉不适应 到5月5号我就交了辞工单到6月6号到期并且主管已经签名,可是经理却不同意要求做到6月25号我辞工到期就想走,怎么办!我在深圳一家工厂上班,可是经理却不同意要求做到6月25号我辞工到期就想走,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0-27 19: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辞职是通知单位,不是要单位批准  劳动合同期内,单位没有违法用工情况,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辞职  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违法用工情况,随时可以通知单位辞职。并且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  到时间就可以离职,单位不结算工资、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合同期内辞工,有三种方式:
      
    1、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单方解除满足《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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