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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百分之二十的干股股份赠与以劳务形式出资的第三人,那么此第三人对企业债务是否付无限责任?如何约定保障其干股利润分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那么此第三人对企业债务是否付无限责任?如何约定保障其干股利润分红

综合法律 2019-10-26 07: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责任。
    公司的债务自己还,还不了,破产免债。
    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继续负责任。
    1,股东没有实缴完认缴的出资额,这时候,股东需要在认缴出资的限额内继续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
    2,股东有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行为,而因为破坏财产独立性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破产的时候,该股东需要对该次行为负无限责任。
  • 干股是指持有人没有实际投入资本,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但享有分红权的特殊的股份。通常而言,干股作为一种薪酬激励方式,往往都是依据企业管理层所作决议,通过赠与方式给予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
    干股一般不登记在公司工商资料中,也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除了公司可以予以回购外,不能转让给其他人。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干股的地位和性质,但如果公司在实际经营情况中设立干股的,只要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法院予以认可。
    因此,干股应该是不包括出资和固定资产的。

  • 1、股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并经国有股东同意就行。能转让多少,看转让人能说服受让人的本事了,能转一百万、几百万、几千万,那是自己的本事,只要对方愿意接受就行。
    2、受让人成为股东后,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他对公司享有发言权,怎么经营公司,股东赚不赚钱,有没有分红,是他和另一股东的事,是他所要考虑的事。你就不用关心了。
    3、公司债务,由公司偿还,一般地,股东只以所投资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 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有限责任公司中,货币出资补缴,还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非货币的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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