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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今年47岁 患病有24年了强直性脊柱炎加双侧股骨头坏死生活不能自理走路困难 摔倒就起不来 整个人就像个直棍就剩两只手还行,现在2019年刚换残疾证有原来的二级换成三级 咨询律师 我的到底够几级伤残 谢谢。患病有24年了强直性脊柱炎加双侧股骨头坏死生活不能自理走路困难 摔倒就起不来 我的到底够几级伤残

综合法律 2019-10-27 15: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即可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事项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设定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成都市民政局《城乡低保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目前,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00元/人.月。
    办理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
    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含买房、装修、偿还债务、大病支出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以及《离婚协议书》;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8.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
  •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1、故意伤害造成二级伤残的,在伤情鉴定上应该是达到重伤程度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可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对方二级伤残,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再支持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所以只会赔偿医药费等基本损失。
    3、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的,属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4.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对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辩护与代理”。
    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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