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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女生被私立医院认定A重度三个月了,因一次意外去县医院检查说有可能是癌前病变。私立医院有医生让做癌前检查但我的主治医生没有让我做说是不会出现的!现在我面对那些后续的治疗作为没有经济能力的是不是可能让耽误我治疗时间的医生负责20岁女生被私立医院认定A重度三个月了,因一次意外去县医院检查说有可能是癌前病变。是不是可能让耽误我治疗时间的医生负责

医疗纠纷 2019-10-29 09: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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