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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质押车裸车价16.4万,于19年3月5日贷款4.5万,实际到账4.185万,期限一个月,之前因资金未周转到位,到期未能还款,4月12日支付1000元,贷款时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及空白委托买卖合同,5月8日被开至河南许昌XX,现在想赎车要八万元。我知道汽车位置,如果我按照实际到账金额4.185万+三个月利息转账至贷款合同账户,能否把车取回,把车取回后第一时间在公安局备案属不属于盗窃,会不会坐牢贷款时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及空白委托买卖合同,如果我按照实际到账金额4.185万+三个月利息转账至贷款合同账户,能否把车取回

房产纠纷 2019-10-28 06: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追讨债务应提供什么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 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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