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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没有结婚,父母,大姐共同出首付,二姐和弟弟共同还贷,请问这种情况,房产证上改写谁的名字好?谢谢

房产纠纷 2019-10-29 08: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婚前一方支付首付,首付款当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在夫妻间没有书面的财产约定的前提下,无论是以什么方式还贷,婚后还贷部分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一般情况下,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均分的原理,一方取得房屋,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出售房屋,所得均分;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但是还存在例外情形。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如果产权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则表示该套房产为父母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处理?  律师答: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另一方补偿的标准有无规定?  律师答:无具体标准。  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在法律给出具体方向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诱因、另一方是否因此丧失最佳购房时机以及《婚姻法》第39条有关分割财产时照顾子女与妇女的原则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计算增值。
    所以这方面,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司法实践当中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评判标准,计算基数也大不相同。  为什么没有具体标准呢?  律师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基本遵循了“协议优先,登记补充”的处理原则。
    而现实生活中,在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后能够协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这类案件中,房产登记一方一般也都是主贷人一方,虽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婚后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入都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个体的能力毕竟不同,所以每个人的工资薪金水平也存在巨大差距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让房产登记一方,也是房产主贷人一方,在双方感情破裂后对没有任何感情的另一方进行补偿,或者是未登记的一方存在婚外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么,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传统道德上来讲,多数人还是难以接受的。
      综上,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给出具体增值计算标准。实践当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呢?
    1、按揭房不能加名字,必须要把银行的贷款结清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但是如果是刚买了房,还没有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去找开发商,在合同上加名字。
    2、抵押房不能加名字,如果是全款买的房,但是将房子抵押出去了,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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