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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我老公分开三年了,但是没有结婚证,现在我想把孩子户口签到我户口,他不同意,我该怎么做

离婚 2019-10-30 2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36条规定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抚养权。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依据以下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依据该规定,没有办理结婚证的不能确立夫妻关系。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没结婚登记,出生后孩子上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没结婚登记,出生后孩子怎么上户口。
      没有结婚登记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如果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因为非婚生子女并不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因此应当根据国务院和各个地方的法规规定来办理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并且缴纳社会抚养费。
      另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就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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