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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干了,我自动离职能办失业保险吗?

保险纠纷 2019-10-27 09: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首先,你所在原公司必须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正常缴费至你离开公司当月;其次你必须是被公司辞退、开除等非自愿离职;再次公司必须将你的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转到当地失业中心。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申领失业金。 失业保险停保后重新参保的,如果中间断档(没交失业保险费)的以重新参保之日重新累积缴费年限,无断档的可连续计算累积缴费年限。 另外失业保险不像养老保险一样,只有在非自愿失去工作的时候才能享受,且最长只能享受两年失业金。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其实对于失业保险而言,它是五险的中的一险。但大家或许对此都不是很熟悉,失业保险关系发生转迁,将如何处理呢?  按照现行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收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交费的当月起,按收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交纳失业保险费。
    转出前后的交费时间合计计算。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则可凭失业保险关系和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划转,则分为两种情况办理:  一是失业人员跨省级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相应划转。
    需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二是失业人员在省级地区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是否随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而划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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