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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有20来人在广州市白云区XX这栋办工楼工作,为你在3月份接到通知叫我们4月份搬走,叫我们配合政府,结果他又通知最迟5月20日前搬走,叫我们赶快提交合同,给我们办理退押金,我们也问了,不是有赔赔偿款吗?他忽悠我们没有,我们也不知道他忽悠,结果我们提交合同之后,第三天就已经有人拿到赔偿款了,我们大伙人知道后感觉被欺骗了,之后闹去了,负责人跟地产公司也宣布凡在5月31日前配合搬出去的全部可以拿到赔偿,宣布,6月3日今天解决,结果还是骗了我们,跟我们说,没有钱赔,一分钱也不赔,请问我们该怎么办?给我们办理退押金,不是有赔赔偿款吗?还是骗了我们,没有钱赔,一分钱也不赔,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10-28 08: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得无故对员工降职降薪,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待遇进行发放,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员工因此离职的,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员工要是在其中受到了利益损害的,那么建议可以及时收集证据积极去申请仲裁解决。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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