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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没有结婚证,但是有孩子,办过酒席,现在我想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离婚 2019-11-01 2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36条规定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抚养权。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依据以下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 男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你好,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有权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由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原则上归女方,孩子年满十周岁可听取孩子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由法院根据男女双方条件综合认定,比如经济收入、住房、工作、与孩子共处时间等,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及时收集有利于你主张的证据这样可以提高你案件的胜算。
    抚养费如对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其收入比例确定,如没有固定收入参照当地生活标准确定。
  •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来说,你们根本就没结婚,当然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动分开就可以;因此你无权起诉离婚。2,至于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不过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区别在于,非婚生子女,属计划外生育,需要缴纳罚款后,才能上户口;你们双方属于孩子的父母,都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3,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
    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4,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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