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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一辆车和一个电动车发生事故,我没有看到,造成2次事故,我从他的胸步压过去,致人死亡,尸检报告是头骨损伤和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这个事故分成了两起事故,前面车和死者定为55责任,这种责事故为什么判我全责?致人死亡,尸检报告是头骨损伤和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这种责事故为什么判我全责?

交通事故 2019-10-30 07: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致人死亡的,死者家属可以要求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
  •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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