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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对象于2017年10月30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对方全责,我方无责任。当时本人怀孕3个多月,医院已我为孕妇拒绝提供ct核磁共振等各项腹部检查,不能下床走路,只能坐轮椅,医院怀疑我是脊椎骨撞坏了,并且家人一致认为需要做核磁并签署各项协议才做了脊椎骨核磁也没有什么问题,医院又请来了神经科大夫怀疑我神经上有了问题,检查结果是我有一点程度精神惊吓,做了之后没有其他问题医院只能输营养液来维持我。医院说没有问题只能于11月11号只能出院,并要求在家静养。我对象鼻梁软骨骨折右胳膊小骨骨折,右腿膝盖骨骨裂。他动的手术。于12月11号我突然腹痛难忍只能去医院检查,妇幼保健院检查出脾破裂,并渗透200毫升血,只能转院,道煤医医院检查都没有时间直接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只能动手术把脾摘除。于2018年1月4日做了引产手术。因为我的二次住院对方认为我的脾切除手术并且脾切除的八级伤残不予以赔偿,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求助各位律师们,这个赔偿到底应不应该给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对方全责,因为我的二次住院对方认为我的脾切除手术并且脾切除的八级伤残不予以赔偿,这个赔偿到底应不应该给我?

交通事故 2019-10-28 12: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规定的标准为: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首先需要相关定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属于几级伤残,并出示相关证明;

    2、如果伤残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需要划分事故责任,一般在发生事故时,都需要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的,进行责任划分;

    3、拿着自己的保单以及伤残证明到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根据保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一般都有明文规定。
    保险公司的意外险的伤残赔付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按保额的比例赔付,十级赔付保额的10%,九级20%,八级30%……一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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