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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06年签订的农房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上约定只有一个补偿标准,在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时,国土资源XX要求重新签订3个补偿标准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协议才能办理房产证,我们认为只享受了1个补偿标准,要求按原签订的协议办理安置房产权证,国土资源XX不给办理并拒绝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现咨询一下解决方法。国土资源XX要求重新签订3个补偿标准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协议才能办理房产证,国土资源XX不给办理并拒绝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咨询一下解决方法。

征地补偿 2019-11-01 15: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宅基地拆迁补偿也是遗产之一,按继承法规定,继承规定如下:
      
    1、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份额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遗嘱继承和遗赠:如有,则以此作准。
  • 房产拆迁补偿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xxxxxxx储备局 乙方(姓名):xxx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拟对乙方拥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且乙方现在正在使用的旧房进行拆除补偿。为了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理有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的房屋情况确认如下:
      
    1、房屋座落位置:(写清楚房屋坐落的地理位置)例如:该房屋坐落于甲方库区的西北角。
      
    2、甲方具有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具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
      
    3、房屋用途:(写清楚房屋的用途是什么)例如:库房。
      
    4、(写清楚房屋的面积)例如:房屋的总层高为一层,共两间,房屋面积 25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拆除补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负责拆除乙方附着在甲方土地上的房屋,共两间xx平方米;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房屋损失xxxxxx元人民币。
      第三条 拆迁房屋腾空和移交
      
    1、房屋腾空移交时间: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须将被拆除房屋腾空,交付并配合甲方拆除,拆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如在七日内没有腾空的,甲方有拆除房屋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补偿款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房屋拆除后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款xxxxxx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xxxxxxxxxxx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房屋补偿费时,乙方有权恢复地上附着物并由甲方支付建房费用。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xxxxxxxx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xxxxxxxxx万元)。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管辖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补充条款。
      
    3、本协议一式x份,各执x份存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xxxxxxxxxxx公司 乙方(签字、盖章):xxx
      代表人(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 您到当地 拆迁办咨询 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转让未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该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七条第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实务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和部分法官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产权清楚合法,避免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国家治理和监督。
    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的结论。房屋产权证并不是惟一能够证实房屋产权清楚合法的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产权证以及产权证以外的国家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实、房屋使用权证、房屋销售许可证、房屋产权审核单等一切证件、证实材料。
    一个最有代表性、普遍性的例子,就是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申请预售商品房时,房管部门只依法审查核发待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取得许可证后就可以合法出售房屋了,房管部门并不发给开发商相应的产权证,不把领取产权证作为出售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尚未建成,也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登记。此时,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仅证实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合法性,也证实了出售房屋的权属,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由于开发商没有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为了交易所需,房管部门遂向开发商出具每套房屋的产权证实单,开发商与购房者结算后,将此单转交给后者,后者凭此单在完税后向房管部门申请领取产权证。
    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产权证实单也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与购房合同一起共同证实待领证房屋的权属,也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房管部门、开发商及购房者在行政治理和市场交易中逐步形成的用产权证实单临时代替产权证的操作程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临时的产权证实单有着正式的产权证不可替代的优点:减少交易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实现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因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随即要交付购房者,购房者立即就会领取产权证,其间的时间差极短,假如机械地要求开发商先领取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势必造成随后各购房者再过户领取新证,原证因此而作废。
    这必然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延长交易时间,也大大增加房管部门的工作量。对开发商而言,刚刚领取的产权证随之又作废,完全是不必要的浪费,最终此费用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无谓地增加购房者的负担,有百害而无益。
    反之,产权证实单既具有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又大大简化了行政程序,使交易变得便捷、安全,因而为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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