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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我自己租房住。然后朋友来找我借住我家。大概住了半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由于我们都没有钱所以开始借网贷。我因为还贷款和车贷的原因。前前后后找她借了大概一万多。但是由于她也是借的网贷。所以她给我算钱的时候。就是网贷的本和利息。加在一起3万多。之后大概将近两个月 我还了她两万多。还剩下一万块。当时我告诉她 先还她这些 因为网贷都是分期的 最短也是三个月起的。所以还有不少剩余可以让她还后面几个月的。但是她自己要出去租房住。所以她直接拿那个钱去租房。等到下个月说她没钱了让我继续还她。但我也没有钱。那个时候是2017年11月份。等于我一直欠她一万多。现在她跟我说让我给她写借条。但借条上直接写的3万 利息为零。并且让我在2020年1月1号之前还给她。那是不是这样 她要是拿着借条去法院告我。我就必须还她3万。写借条的时候 我不在 让我男朋友帮忙写的。签的我的名字。她如果告我的话。我可不可以跟她算之前的房租最短也是三个月起的。现在她跟我说让我给她写借条。写借条的时候 我可不可以跟她算之前的房租

债权债务 2019-11-01 08: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借条当事人讨债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提供一个还款计划,同时补一个欠条。由于抹不开面子,生活中很多借款都没有借条,大家彼此都是通过诚信来完成借贷关系的,其实大部分人都最后会遵守信用,所以可以“先小人后君子”,与对方开诚布公的说明,同时也给对方一个缓冲期。
      但是也有一些因为没办法还钱,或者存心想赖钱,结果推三阻四的找理由赖账,而且也不肯补充提供欠条,对这种人应该防备,吃一堑长一智,除今后要远离外,还要采取第二种做法了。
      
    二、对方的非善意欠债的,应对的方法就是取证,做好起诉准备:
      
    1.手机短信——证实有借钱的事
      借钱后,几次口头催款无果,就可以用短信方式,让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然后把对方的回复短信保存起来,这个就是证据。
      
    2.录音录像——多方承认借过钱
      催款期间,多次给对方打电话并录下通话内容,随后刻录光盘保存。
      
    3.证人证言——证实借钱金额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提供给法院审查,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就须承担还款责任,还要赔偿其他损失。
  • 汽车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一、 汽车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1、选择需要车贷的产品;  
    2、根据自身情况,现场申请通用车贷套餐和服务;  
    3、工作人员进行贷款审核批复;  
    4、门店签约提车。  
    二、汽车过户流程  领表申请---登记审核岗受理---机动车查验岗验车---登记审核岗审核---档案管理岗复核---牌证管理岗编号---收费、领牌、照像、保险---档案管理岗领证。(注:各地办牌程序可能略有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
  • 一般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要是没及时还上钱的话,需要按约好的给逾期利息,而且约好违约金的也要按规定给。而在新型的网络借贷中,如果都说好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那么也需要按照规定来。  实际中,网贷平台能不能同时适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首先就得区分下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这两种东西:  
    1、逾期利息  在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确切地说是本金在逾期还没还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借贷双方有没有事前约定,借款方逾期没按时归还本金的,出借方都可以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法律上有规定的。  
    2、违约金  实际中,违约金就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双方就未来对方可能违约而作出的对自己有救济效果的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无论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实际损失,都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地,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如果存在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数额可以和实际损失相当,也可以高于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所以,跟民间借贷一样,在网络借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也可以同时设定,但是需要注意地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最后,现在的网络借贷中,为保证借款人能及时还款,都会同时说好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 1、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会拘留。
    2、涉嫌骗取贷款罪,但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索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下称《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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