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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之前有份定金收据()有盖章的)写明房子建面39.9平方,但是合同是建面31平方当时签的时候没有注意,房东是中介托管他们的联系地址也不对,因此房东存在多收了我物业费,现在房子我不想租了,请问这份合同算是法律承认的有效合同吗?我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之前有份定金收据()请问这份合同算是法律承认的有效合同吗?

房产纠纷 2019-10-30 10: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交易达成协议后,按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大都需要签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
    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交易对象、成交条件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来看,却是相同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据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 就租房收据一般来说,法律事实、法律证据这些都是针对具体的法律关系而言的。如果抽象的说房租收据,则由于这是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中某种法律事实的证据,而我国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是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所以也可以抽象的说房租收据是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 订约定金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其特点是:
    1)订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主合同指租赁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虽然没有与房东签租赁合同,但并不影响所交的定金的法律效力,这两者不存在共存亡的法律关系。
    2)订约定金的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 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指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特别要件具备才能生效的条件。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须特别具备的要件,并不具有普遍性;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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