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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妻子06年12月28日结婚,在此之前我们已经同居3年,在此期间流产2次,在07年2月份,因为胚胎停止发育,不得不又流产.身体比较虚弱.同时,我跟他们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常有争吵.现在我妻子以生活压抑由,向我提出离婚,但是我对她很恩爱,并且我出钱给她看病,从来没想过要离婚,苦苦挽留,但是她坚持要离婚,我没办法,只好尊重她的选择,一开始我们协商离婚.我个人在05年8月份,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用房,首付16W,剩余22W办理按揭,房产证上是我个人姓名,我们在07年12月份房子装修完毕,总共花了11W左右,她个人说装修她出了1W,我从家姐姐,妹妹那里借来将近9W,并写有借条.本来我们协商离婚,但是由于在此过程中发生争持,他想打算上法院提起离婚请求,并请分割财产.那我想请问以下:1,她提出身体伤害赔偿,是否合理?我是不是出于人道主意原则,给予她出医疗费? 2,她首先提出离婚,财产分割是有利她还是有利于我? 3,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4,我亲戚那里的借条的是否因为是亲戚而导致效用减小?是否可以通过什么公证证明该借条是确实有用的? 谢谢

离婚 2018-08-20 1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你好,按照您的描述,该部分房产应当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当然,由于是您婚后购买。假如离婚的话,务必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假如是无法协商离婚,通过诉讼的话,建议你向律师寻求一个较为详尽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后期操作。
    其次,涉及财产分割的,要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再者,如果有孩子,并且两周岁以上,法院会判给母亲一方,并且对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因此,如果孩子由你扶养,对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最后,离婚起诉或者应诉涉及到证据收集、诉讼策略的制定以及具体的立案、庭审、质证程序,你可以寻求律师协助,若你需要,欢迎来电详询。

  • 1、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婚姻期间的获得的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为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你为看病所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 与对方认真沟通一次,作为专业庄律师掌握的赔偿标准、程序规则、诉讼核心权力支撑点可以作为你的最后维权手段。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可以办理,通则规定与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已经对于该类问题作为更进一步的明确,在结合案件材料及相应法律规定,能够给予专业的庄律师意见及法律风险,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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