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被收养小孩有父母,送养方有没有条件限制?

离婚 2019-11-01 15: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送养行为中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③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
  • 收养孩子,必须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且还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私自收养的,即为非法收养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月14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对收养人的限制条件如下:
      
    1、收养孤儿时必须得年满三十周岁,以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确立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孤儿时收养人需无子女,即包括未生育子女、不能生育子女、子女已死亡以及无配偶者等情况。
      
    3、如果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那么得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4、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特殊收养: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六盘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