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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98+50天另50天的工资企业应该怎么算,谢谢

劳动纠纷 2019-11-03 23: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产假的具体情况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 产假98天,另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一、关于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以延长产假,具体延长的天数,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二、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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