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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的时候可以把户主更改别人的名字吗?

拆迁补偿 2019-11-04 10: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过户又称为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的种类又:买卖、赠与、继承。你要过户可以选择前两样。办理方法是:
    1、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应缴税收。
    3、到房地产维修基金部门办理维修资金转移登记或缴纳维修资金。
    4、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于7个工作日内领取证件。
    5、领取房产证后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国土过户登记。需要资料:卖方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权证等。买方需要身份证,如需要办理共有人同时提交共有人身份证。卖方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如果是单独所有也没有隐形共有人的可一人办理。买方办理共同共有的提交请属关系证明。特别提醒:最好不要用赠与,因为赠与过户的房产在二次交易时税费非常的高。现行房屋交易税标准:
    1、契税:成交价或者指导价的百分之三。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注意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减半征收,现行规定90平米以下的房屋的暂时征收百分之一。买方缴纳。
    2、印花税:成加价或指导价的千分之一。现行规定暂时减免不予征收。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
    3、个人所得税:差额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出售住房可以选择以成交价或指导价的百分之一执行。卖方缴纳。
    4、营业税:成交价或指导价的百分之五。现行规定暂时按照差额征收。个人出售自住满两年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5、副食品调控基金、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费。这四类费用依附于营业税产生,不会很多,为了方便计算可以直接算成是成交价或者指导价的千分之五。
    6、土地增值税:成交价或者指导价的百分之一点二。现行规定免征。本人的工作就是办理房产手续,请给分。
  •  房子拆迁不可以改户主名,列入拆迁范围的户口冻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关于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谁有权分割问题,公租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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