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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两个孩子的宝妈。大宝8岁,A1.5岁。大宝我自己带到3.5岁上的班,现在全职带俩宝。爸爸在北京上班。我石家庄北京保定XX三地跑。现在申请离婚,不知财产怎么分。俩宝每个都是我工作到怀孕八个月多月,家务做饭都是自己做,加班加点没人问津。自己生病也是自己带孩子。老公属于大男孩。经济大权他掌握。性欲强在外面找人找人,受不了离婚我无社保,无工作可以说除了孩子全无。他工资月2万。社保基金2018一直连续交着。家里12年买的期房,正盖着,这一两年下来。8-9万汽车,上个月买的太子摩托车2.5万。还有结婚我们自己买的一些东西都在奶奶家。值钱的除了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脑,大多数五六百以上的都是他个人东西。他跟我说,孩子房子太子摩托车ipd,他要。存款12万和沙河归我,家里其他东西随便拿。我想问离婚财产我应该怎么分我是两个孩子的宝妈。现在申请离婚,不知财产怎么分。受不了离婚我无社保,我想问离婚财产我应该怎么分

离婚 2019-11-01 1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下面几种情况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离婚房产分割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富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弥补;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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