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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门面房2018年1月15日出租给房客,合同期3年,昨天供电公司上门查电表,发现电表被伤坏,是偷电行为,要罚款49000元。供电公司是明天不交罚款停电,这个责任有谁负担。我有门面房2018年1月15日出租给房客,发现电表被伤坏,是偷电行为,供电公司是明天不交罚款停电

综合法律 2019-11-01 0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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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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