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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0日发生医疗纠纷,2017年6月15日起诉,2017年12月24日因孕产不能做鉴定撤案,请问2019年6月30日前再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2016年6月30日发生医疗纠纷,请问2019年6月30日前再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 2019-11-03 12: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规定(适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特殊情形:仲裁终局案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对于仲裁终局案件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若对裁决不服,则必须先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法院裁定撤销,对于该撤销裁定不满,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诉讼时效期间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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